釜山以來的進展以及包容式發展

譯註:本文是由CPDE(CSO Partnership on 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共同主席Emele Duituturaga女士所撰寫,精要的說明2011年釜山會議之後,亞太地區的公民社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 CSO)在推動發展效能(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上的具體成果。

亞太地區全球有效發展合作夥伴第一屆高階會議

第一期:釜山以來的進展以及包容式發展

Ms. Emele Duituturaga, (Executive Director, Pacific Islands Association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 (PIANGO); and Co-Chair of CSO Partnership on 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 (CPDE)

公民社會組織的釜山之路

釜山的第四次援助有效性高峰會有300多個公民社會團體參與。這是民間參與國際發展的重要契機,並凝聚出多項指導方針:測量並深化「巴黎宣言」(Paris Declaration)與「阿克拉行動議程」(Accra Agenda for Action)、藉由人權原則強化發展有效性、使公民社會組織能獨立行動、推動公平正義框架。

公民社會組織發展有效性夥伴(CSO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 CPDE)即是一個公開的平台,使各單位能夠在此理解各地人權、社會正義、性別平等、永續發展等。這些議題在釜山發展有效合作(Busan Partnership for Effective Development Cooperation)得到顯著承諾。

然而在政治上這些承諾仍缺乏具體執行議程且進展緩慢。因此,即將在2014年四月於墨西哥城舉辦的全球有效發展合作夥伴(Global Partnership for Effective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GPEDC)就是要將釜山宣言的發展有效性作具體討論與共識。

釜山以來的進展相關文件

(1) CPDE 報告 <An Enabling Environment For CSOS: A Synthesis of Evidence of Progress Since Busan -- Civil Society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 (October, 2013)

(2) Task Team on 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 and Enabling Environment針對釜山高峰會中與公民社會組織相關承諾的各個進度回顧報告 (December, 2013)

(3) CIVICUS的<2013 State of Civil society report>

(4) 聯合國人員理事會的報告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s to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and of association> (May 2013)

(5) Asia Pacific CPDE Mapping of Aid and 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 in the Pacific (November, 2013)

打造一個使公民社會組織成為獨立發展行動者的環境

釜山會議中,各政府同意要使公民社會組織成為獨立的發展行動者,並打造相關法律空間。2013年九月,歐巴馬在紐約召開的高峰會即表示,法規的限制造成了公民社會組織運作極大的不便,而這些不便也在CIVICUS針對87國413項相關的制度報告中呈現。雖然政府也在努力改善公民社會團體的環境,並在2014年第25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議呈現,但進一步的問責框架以及監督系統則仍需要進一步推動。

民主所有權以及廣泛的發展夥伴

釜山高峰會相關人士都同意要有「更廣泛的發展夥伴關係」,以促進發展有效性。而這需要「更深更廣且在發展政策中可操作的的民主所有權」。制度化、包容性、多關係的機制是民主所有權的關鍵。然而釜山高峰會以來,多數發展政策的優先次序排定仍是政府排他性地主導,受影響的群眾仍對政策沒有顯著的影響力。然而已經有一些多邊對話框架出現。

公民社會組織發展有效性

釜山會議以來,CPDE就致力於在區域級以及國家級的平台以及組織中,進行意識建立、倡議訓練、以及組織的透明與問責,以符合伊斯坦堡原則還有發展有效性的國際框架。2013年六月在約翰尼斯堡的CPDE工作坊,全球45位教育者、主持者、訓練者組成訓練團隊Training of Trainers (ToT),提倡國家級的公民社會組織訓練,使全球上千個組織採用伊斯坦堡原則,並進行更深的意識覺醒與能量建造

此外,援助國與公民社會組織的關係也被強調。OECD也於2012年發表公民社會夥伴的12課(Partnering with Civil Society: 12 Lessons from Peer Reviews文件。然而在實務上,特別是財務上,援助國政府的政策優先項目仍強烈主導公民社會團體的夥伴關係。在亞太地區,援助政府就偏好自身國家的民間單位,而非受援國家的地方單位。寧可花錢聘請飛來飛去的技術顧問,也不願直接支持更地方更長期的方案。

整合資源以建造公民社會組織足夠的能量以及在制度上的強化也相益重要。在行政管理、戰略規畫、治理、人力資源、資金管理、資源動員、影響評估、監督機制等,都需要大量資源。但只有少數有能力滿足這些。使公民社會組織能力更強,將有助於社會包容、有效治理、問責以及透明。

推動公平與正義的發展合作體系結構

釜山會議成員認為,更廣泛的發展框架是有效發展行動的基礎,使最貧窮與最邊緣的族群,也能獲得人權、均等、問責等保障。這些需要各方良好的領導力、所有權,使不同優先次序的公民社會組織都有發聲權。然而今日的所有權常常被混淆為與政府的合作關係。而廣泛的發展夥伴往往在實務上是公民社會組織變成政府的執行者,而非理想中與政府並行的發展行動者。

性別平等

釜山會議強調更大的性別平等以及婦女賦權,並在區域以及國際層級形成有實際賦權的問責機制。然而在即將來到的墨西哥高峰會仍不在議程之中。

推動並深化釜山的承諾

根據CIVICUS所述,近來幾項趨勢對公民社會並不利。世界57%的人口居住在低度公民與政治自由的國家。在脆弱和充滿衝突的國家,民間社會團體因反對父權和基本教義而成為武裝團體的目標。 仰賴河流森林的社區因大企業的工業開發以及農企耕作而被迫遷徙。政治與商企不斷地將公民社會的聲音推出討論範疇。

當釜山試圖超越援助有效性的概念,人權標準、發展有效性(包含對發展相關者的問責)仍有待加強。這也是CPDE所倡議。且要加強團體的能量,使其能在權力上實際造成影響,確保民主所有權的核心地位、確保各利害相關者在政策的對話能廣泛實踐 、保護人權、以及發展政策計畫的永續性。即將來到的墨西哥高峰會,將形成行動方案(Action Plan),包含在國家以及全球層次的具體基準與時間表,達到公平正義的發展。

閃爍的火焰

我認為釜山會議是一道閃爍的火焰,一道搖擺不定隨時會滅掉的火焰。當墨西哥高峰會將召開,我們希望他們不要忘記釜山的承諾,而能將這把火焰傳遞下去。